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

善抓漏洞,8号陪审员辩赢“十一怒汉”

作者:山东 杨柳军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21日

  电影《十二怒汉》1957年首映后引起轰动,屡获国际大奖。近年来,该剧又翻拍多次,都引起了强烈反响。最近,中国也推出了话剧,很引人瞩目。这部剧讲述的是一桩子杀父的案件,12名陪审员第一轮投票表决中,只有8号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。在1比11的悬殊较量中,8号陪审员凭借善辩的口才,陆续说服了其他11名陪审员,最后法院裁定被告无罪。

  提出假设,借力还击

  07:你为什么会认为他“无罪”?

  08:11个人都认为他“有罪”,我真的很难举起手,送这个孩子坐电椅——完全不去讨论这件事。

  07:你以为我是胡乱举手的吗?我真的觉得那孩子有罪。就算谈上一百年也无法改变我的想法。

  08:我不想改变你,但这个判决攸关一条人命。假设我们错了呢?

  07:假设我们错了,假设这栋房子会倒塌,什么事都是有可能的。

  08:你说得一点都没错,这孩子当然可能是无辜的。

  7号表明自己是在很慎重地投票表决,8号随之提出假设;当7号认为什么事都有可能时,8号借着7号的说法,借力打力,顺势表明,孩子也有无罪的可能。在法庭交锋中,我们也要懂得提出假设,诱其辩驳,然后借对方的话语错处,进行反击,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。

  转移目标,反向质疑

  10:有个女证人说,案发时她就在对面楼自己家的床上躺着,她睡不着,她从窗户往外看,看到那孩子将刀子插进他父亲的胸口,时间是十二点十分,完全吻合,她是看着那孩子长大的,他家跟她家只隔了一条电车轨道,她目睹他杀人的经过。

  08:我想问你一个问题,你不相信那孩子,为什么会相信这个女人呢?她跟他都一样是人,不是吗?

  10号不相信被告本人的辩解,却对女证人的证词深信不疑,因此认定被告有罪。当10号引用证人的话来表明自己的看法时,8号不去质疑10号对被告的说法,而是把目标转移到10号本人身上,质疑他为什么区别对待证人与被告的言辞。在辩论中,如果难以直言反驳的话,我们不妨另辟蹊径,转移目标,质疑对方存在的问题,最终让对方无言以对。

  厘清证据,强化逻辑

  06:住在那孩子家对面的人在法庭上做出的证词非常有力。何况他们提到:死者跟他儿子在大约七点时曾发生过争吵……

  08:是八点,他们听到了争吵声,却听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。他们听到死者打了他儿子两下,他们看到那孩子愤怒地冲出家门,那能证明什么呢?

  06:那无法证明任何事,那只是事实的一部份。

  08:你说那证明了凶手有杀人动机,但我觉得这样的动机不够强烈。这孩子常常被打,暴力对他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,我不觉得被打了两个耳光,就足以让他气到去杀人。

  6号对证据含糊不清,8号在厘清了证据后,主动指出对方所要推导的逻辑关系,并根据被告以往的遭遇,认为“挨了打就会杀人”的说法不够合理,二者之间构不成严密的逻辑关系。在法庭辩论中,我们一定要厘清证据,还要揭露对方不合理的逻辑关系,从而使自己的气势占优。

  另辟疑点,坚持己见

  8号陪审员把一把和凶器一模一样的刀子放在桌上。

  04:你去哪里拿到那把刀子?

  08:我昨天晚上出去散步,刚好经过那孩子住的社区,我在离那孩子家两条街远的店铺买下它,只花了我六块钱。

  03:那是什么意思?你找到一把类似的刀子,那是了不起的大发现吗?我们得相信有人拿类似的刀子杀了他父亲?机率只有百万分之一。

  08:对,你说的对,几率很小。但不管怎么说,那也是有可能的。

  被告所使用的凶器,可以随随便便地买到手。借此,8号诱得3号主动说出他人杀死被告父亲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,于是8号承接自己前面的看法,再一次强调只要有可能,就不该就此认定被告就是杀人凶手。论辩中,要坚定自己的立场,要善于抓住对方话语中的不确定因素,证明自己的观点。

  抽丝剥茧,请君入瓮

  08:楼下那位老人听到那孩子喊叫的时候,轰隆的电车刚好经过他家窗口,他不可能听见。

  03:他真的听到了,那孩子是扯着喉咙大叫。

  08:当时刚好有电车通过,他不可能认得出那孩子的声音。

  03:这是在几秒内发生的事,没有人可以测量得那么准确。

  08:我认为能送那孩子上电椅的证词必须非常准确才行,你不这样想吗?

  在就老人能否听清被告的喊叫这个问题上,8号以电车刚好经过为由,认为老人不可能听清;当3号以孩子扯着喉咙大叫来解释,并声称短时间内谁也不可能准确测定时,8号以“不准确的证词是无法判断被告有罪的”,从而令对方哑口无言。论辩中,当我们手握主动时,就要逐步诱敌深入,最终形成关门打狗之势。

  反加诸身,暴其谬误

  08:那个孩子说,案发时他人在电影院里,他不记得那部电影及片中演员的名字。

  04:没错,那是被告提出的唯一不在场证明,但他无法说明所有的细节。

  08:星期一晚上你在做什么呢?

  04:我想想,哦,我跟我太太去看电影。

  08:你们看了哪部电影。

  04:也许是《The Amazing Mrs. Bainbridge》。

  08:主角是谁呢?

  04:我记不清了。

  08:当时你并没有承受极大的情绪压力吧?

  04:没有。

  08:被告被警方讯问,当时他父亲的尸体还躺在地上,在那种情况下,你还能想起任何事吗?我想重点大家都了解了。

  4号认为当事人必须记住自己经历过的细节才是真实和清白的,8号通过提问4号自己的生活经历,得出结论:即使在正常情况下,人们也不可能记住自己生活中的细节,更何况在特殊的时候,因此,最终说服了众人。在法庭上,一旦发现对方的论调是错误的,就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反驳,如果能从对方的切身经历入手揭示其观点错误的话,就会更有说服力。

  8号陪审员何以辩赢“十一怒汉”?当然,强烈的责任感、敢于为他人不白之冤挺身而出的担当是一方面,另一方面,则是8号陪审员高超的辩论技巧。从上面的例子中,我们可以发现,他善于从别人的话语中找出漏洞,继而进行揭示和反击,并最终让自己取得胜利。

  (编辑 林开平)

打印本文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