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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监督“监督者”?

作者:山东 沈敬峰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22日

朋友们:

  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,砸碎了食品行业“免检产品”这一桂冠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,让局长大人因监管缺失而引咎辞职。三聚氰胺的肆虐又一次将一个问题推到了我们的面前,那就是——谁来监督“监督者”?

  监督“监督者”,是一个涉及到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,也是一个在改革中摸索前进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的问题。近年来,我国成立了许许多多的监管机构,比如证监会、银监会、保监会、电监会,还有药监局、安监局、煤监局等等。毋庸置疑,这些监管机构的建立,对于维护社会秩序,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,的确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,然而在这些监督机构中出现的大案要案却是频频不断。先是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“掀翻马下”,再是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,广州市药监局原局长,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等6位厅局级大员纷纷落马,还有山西闫全维等6位安监局局长相继下课,这一件件大案要案不禁让世人发出一次次惊呼,对于监督者的行为,到底由谁来监督?

  众多有识之士纷纷支招:要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,完善“体内”监督;要发挥媒体的强大力量,让舆论的喉舌去涤荡污秽;要靠刚性的法律制度,举起法律的利剑;更有人认为,“谁来监督‘监督者’?”根本就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。甚至有人断言,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都不可能绕开的结。

  朋友们,难道我们真的没法绕开这个结吗?责任和激情叩击着我们的心房,让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都无法停止求索的脚步。透过纷繁芜杂的种种现象,我们把目光积聚在一个熟悉而伟大的词语之上,那就是“人民”!我们认为,只有人民才能挑起监督“监督者”的重担!因为,《宪法》赋予了人民监督“监督者”的权力;因为,人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意愿空前高涨。

 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: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,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定律。”的确,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“监督者”滥用手中职权徇私枉法时,我们不禁惊讶于这句“权力咒语”的威力。众所周知,权力具有扩张性、腐蚀性的特点,绝对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。因此,只有把监督“监督者”的权力交到人民的手中,才会真正避免绝对权力的产生。因为,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头脑中,没有太多的顾虑和负担,肩膀上担起的,更多的是道义,所以,他们能够开诚布公、仗义执言;所以,他们能够敢作敢为,勇于为国家大业分忧。

  诚然,我们不否认“体内”监督机制、舆论媒体的作用,但看看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“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”的曾锦春,逍遥法外九年之久,我们不禁要无奈地摇头。这个本应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纪委书记,利用手中“双规”的权力,参与当地矿产利益的争夺,9年敛财达6800余万元。这位手握监督重权的高级官员,明目张胆地把监督权派上了“敛财”的用场,利用手中职权,跨部门、跨行业、跨权限四处伸手,在权力场上信马由缰,畅通无阻。朋友们,这说明什么问题?这说明尽管我们有人大,有政协,有公检法,有纪检等等众多的监督部门,但监督管理的效果却并不理想,监督的缺位导致监督链条的断裂。倒是一位紧紧揪住曾氏尾巴的农民,揭开了这一惊天大案。

  有句话说得好,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”,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各个层面,对各种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最为清楚,最为了解,大家想一想,如果他们不能填补这种监督的虚位和缺位,还有谁能来填补?如果他们不来担起监督“监督者”的重任,谁还能担得起呢?

  值得一提的是,经国务院批准,我们的检察机关已经率先在全国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。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的审理,不再由检察机关一锤定音,而是按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、评议,为案件正确、公正、合法的审理,装上了一道“防火墙”。朋友们,看到人民在监督“监督者”的行动中所起到的作用,听到人民在监督“监督者”的道路上迈出的铿锵脚步声,怎能不让我们感到欣喜和振奋!

  是啊,人民才是真正的英雄,因为无欲才能刚强;人民才是监督力量的源泉,因为他们没有了忌讳,丢掉了束缚的框框。人民才是监督“监督者”的主体,因为对于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而言,权力监督应当主要体现为人民监督。

  尽管我们知道人民的监督能力还有待提高,尽管我们深知人民监督的体制还有待健全,尽管我们明白人民的监督平台还需要不断完善;但是我们更有理由相信,只要在“监督者”的周围遍布监督的眼睛,那些贪赃枉法、欺上瞒下、滥用权力、徇私舞弊的“监督者”们一定会被逼得无处遁形!

  谢谢大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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